市教育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焦作市教育局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方案,6月29日下午,市教育局组织干部职工35人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着力加强教育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强化组织思想保障奠定基础。
本次培训重点学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内容。通过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宗旨、犯罪概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政治意识,提升了扫黑除恶工作的理论认知,为广泛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