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办学、促进公平,落实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原则。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招原则。
坚持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所属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三)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原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规模和招生片区范围。片区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优质均衡、严控班额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对于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师资,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举办实验班。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要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保障足够学位供给,起始年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班额设定,对于大班额较重的学校,要严格控制择校,202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始年级全面消除大班额。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招生学校要通过“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录取等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就学均等导向,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26日前)。
7月26日前,召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下发招生文件。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7月26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集中宣传阶段(7月26日8月7日)。
各招生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进入社区宣传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报名流程等政策措施,确保覆盖辖区每名学生。
(三)报名登记阶段(8月8日8月10日)。
8月8日8月10日,市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到申请就读的片区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进行报名登记。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携带原籍户口本、居住证、务工材料等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本市常住户口的招生对象需提供户口本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户口与房产地址须一致,房产所有人须为学生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未交付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市五城区常住户口招生对象房产和户籍不一致:一是有房无户。本人家庭所购学校片区内房产,因客观原因,该房产对应地址公安部门暂时无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由房产所在片区学校调查核实,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后,可安排至房产对应的片区学校就读。因主观原因不愿将户籍迁入片区学校房产对应地址而导致房产和户籍不一致的,到现户籍所在地对应的片区学校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或由房产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辖区内学校就读。二是有户无房。单位集体户口或个人家庭户口在市区无房产的招生对象,由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户籍所在地对应的房产如已出售,该户籍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22号)要求,征迁居民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2.随迁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本、居住证、务工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等)。
3.南水北调工程征迁户子女入学需按《焦作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居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焦教发〔2009〕267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援外医疗队员、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等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对象,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5.在焦作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豫教人〔2022〕41号)和《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产业技术科学院人才引育工作办法〉等18个人才政策的通知》(焦办〔2023〕9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资格审核阶段(8月11日8月18日)。
8月11日8月14日,学校审核相关报名材料。材料不齐的,学校一次性告知家长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属于划片范围的学生,退回材料,通知家长到所对应片区学校报名。
8月15日8月18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
(五)招生录取阶段(8月19日8月21日)。
8月19日8月20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进行录取。其中,公办学校录取片内学生、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对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随迁子女等。民办学校根据审批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当符合入学条件的报名人数少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时,可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8月21日,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携带相关证件到片区内公办学校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如片区内公办学校学位已满(达到或超过每班55人),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至其他学位有余的公办学校。
(六)处理遗留问题(8月22日8月25日)。
8月22日8月25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招生遗留问题。因其他原因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七)其他事项。
1.各初中、小学在组织报名登记时,除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必须采集外,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学校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各招生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招生对象的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亦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学校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2.初中和小学录取中,当片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时,公办学校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组织招生。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工作,市五城区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六县(市)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参与电脑派位的民办学校名单、派位时间和派位计划,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3.对于因学区划片范围重新调整,出现的多孩家庭子女在同一学段不同学校就读问题,各县(市、区)结合学校学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方案,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4.对于通过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招生录取的学生,各招生学校要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上录入学生信息,并发布录取结果。学生应根据录取学校发布的公告或发放的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到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入该校资格。
5.焦作市区学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招生,六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招生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招生办法,统筹安排本县(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今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已列为省、市教育系统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的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宣传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并帮助其解除后顾之忧。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要始终坚持义务教育国家办学主体和公益属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持续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确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区)域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全面推行电脑随机录取工作。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要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确保“应入尽入”。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咨询)电话。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县(市、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2.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家庭学生关爱。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
3.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残疾儿童少年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
(五)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3.严格择校生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分配生政策,凡招收的七年级新生到政策规定的招生范围外学校就读(随迁子女、政策优抚对象子女、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和棚户区改造按照政策安置的学生、因片区内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相对就近学校的学生除外),三年后中招不享受普通高中分配生待遇。未经县级(含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招收片区外学生。
4.严格招生入学学籍管理。各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严格落实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六)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让招生政策深入人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宣传版面、宣传单、宣传专题片等形式,将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政策措施在学校醒目位置及主要招生区域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城区学校要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及时向家长和社会人员解读招生政策。要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举措和成效,缓解家长的压力和焦虑,引导家长合理的就学预期。
(七)加强招生监督问责。
市教育局将成立阳光招生督导组,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专项督导组,加强对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督导检查。对存在违规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通过考试选拔学生及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实行“零容忍”,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初中学校违规认定的片区生,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直接取消其在该校的普通高中分配生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因招生问题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发生集访群访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取消涉事学校和人员当年各级各类评先表彰推荐资格,同时取消所在县(市、区)2024年教育质量综合奖评选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服务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
市教育局招生服务电话:2992821
市教育局招生举报电话:2992868、2992860
附件:
2024年7月24日